成都市建設工程揚塵在線監測設備運維管理“黑名單”制度
2018-11-21 09:40:44 點擊:
成建委〔2018〕719號 |
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區(市)縣安監站,市安監站,各有關單位:
現將《成都市建設工程揚塵在線監測設備運維管理“黑名單”制度》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11月5日 成都市建設工程揚塵在線監測設備 運維管理“黑名單”制度 第一條 建設工程揚塵在線監測設備運維管理“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制度是指揚塵在線監測設備供應商、運維單位在提供揚塵在線監測設備管理服務過程中存在嚴重違規行為,將其列入“黑名單”,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和制約懲戒,并向社會公告其嚴重違規行為信息的制度。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在建工程項目從事揚塵在線監測設備供應或運維單位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 “黑名單”管理制度堅持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采取重點監管、政策制約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四條 設備供應、運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 經認定存在傳輸虛假揚塵監測數據行為的; (二) 提供虛假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CMC)或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CPA)或由省級以上的具有計量認證(CMA)資質的法定計量技術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檢定證書、校準證書報告的; (三) 設備維保單位履職不到位,導致揚塵在線監測設備監測數據(PM10日均值)低于國控點或環保標準儀器采集數據40%的設備臺數占本單位當月設備總數比例大于5%的; (四) 每月5%以上的本單位設備在揚塵在線監測平臺的累計離線率大于15%(含)的; (五)設備維保單位履職不到位,導致揚塵在線監測設備監測數據(PM10日均值)低于國控點或環保標準儀器采集數據20%的設備臺數占本單位當月設備總數比例大于5%的; (六)未及時簽定運維合同的,未正確報送設備信息(安裝經緯度,設備ID號等),設備安裝到位后未按要求及時傳輸監測數據的。 第五條 “黑名單”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實施: (一)信息收集。由市建設信息中心通過線上核查,推送信息至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各級監督機構,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各級監督機構進行現場核查后,對存在本制度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記錄單位名稱、案由、嚴重違規行為等信息,并填寫《成都市揚塵在線監測設備運維企業列入“黑名單”管理信息報審表》(見附件),報告市建委。 (二)信息告知。對擬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市建委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在接到告知通知書后的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建委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相關證據。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市建委應予采納。 (三)審核認定。對擬列入“黑名單”的單位,由市建委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核認定。 (四)信息通報、公告。被審核確定列入“黑名單”的單位,由市建委在建委門戶網站、新聞媒體對外公告。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完成了違規行為整改的,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市建委提出解除申請,經市建委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組織驗收合格的,在“黑名單”管理期屆滿時,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并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建委門戶網站、新聞媒體對外公告。 (六)延期管理。被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在期限屆滿后,其違規行為未完成整改的,自動延長其“黑名單”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 第六條 “黑名單”監管措施及期限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黑名單”監管措施 “黑名單”管理期間,對發生第四條第一至四款的揚塵監控設備供應、運維單位實施市場禁入,市場禁入期間設備供應、運維單位應按相關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對原設備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召回,并繼續做好原設備的運營維保工作。對發生第四條第五、六款的實施重點監管,加大對單位及設備檢查抽查頻次。 (二)“黑名單”管理期限。對發生第四條第一、二款的揚塵監控設備供應、運維單位“黑名單”管理期限為一年,對發生第四條第三至六款的“黑名單”管理期限為半年。列入“黑名單”管理和從“黑名單”中刪除的日期以公告日期為準。 第七條 本制度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5年。 |